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文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2733****89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3372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告梁文国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梁文国、杜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罚息为43062.702806元;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利率计付); 三、如被告梁文国、杜宪敏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梁文国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凤中路南侧宏发小区5排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高字第0130001739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文国、杜宪敏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36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106元,由被告梁文国、杜宪敏、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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