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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恩环罚〔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20年8月5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