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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首宏马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310105****96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3101民初1188号
    案号 (2019)湘3101执1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首宏马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久安装修工程108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吉首宏马装饰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延期付款利息,以108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计1237.5元,由被告吉首宏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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