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龙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609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4278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51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日期 | 2017-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龙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1212377.0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6371.31元。二、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对天津龙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龙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韵乐器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正;以11212377.09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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