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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湖市和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6149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01016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3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朴秀成、被告平湖市和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童方军借款本金317,378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3月5日的利息1,214元;   二、被告朴秀成、被告平湖市和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童方军以借款本金317,37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财产保全费2,136元,合计诉讼费5,175元,由被告朴秀成、被告平湖市和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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