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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76****44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9328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2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郭国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自2018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郭国熙借期内利息4.5万元;三、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永红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5.00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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