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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76****44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8253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2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鹏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4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永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弘控股股7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吴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元,公告费134元,合计14609元由原告吴鹏负担408元,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负担14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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