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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美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66****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榕仲裁字第425号
    案号 (2018)闽0125执恢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申请人美地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95675.9元及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7121.61元,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罚息、复利以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罚息、复利以3896865.8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016年7月2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以3895675.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益高公司对上述第一线裁决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陈金付、何珍对上述第一项裁决在最高债权6000000元的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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