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环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厂区北侧贮料场内的部分焦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8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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