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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069****85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28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借款1315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31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按照本金131500元的10%计算); 二、被告毛志勇、李秀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返还借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志勇、李秀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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