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66****23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4795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一、截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99999.91元、罚息126824.25元、复利1641.26元,合计9928465.42元,此款被告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0万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45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45万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45万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5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5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5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5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5万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89.999991万元、罚息及复利128465.51元;二、被告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偿还原告自2020年5月22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约定计收,截至2022年2月15日的罚息及复利于当日支付);三、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二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有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未付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天津科斯特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6号的不动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六、六、案件受理费40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650元(已收讫),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二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