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公罚〔2021〕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1〕118号被处罚人:浙江中竹大厦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文一路310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09576,卫生许可证:浙卫公证字〔2017〕第330106000069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象,性别:男性,民族:汉族,联系电话:057188863888。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9日对位于杭州市文一路310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住宿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抽查正在上岗的前台从业人员周宇权,无法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住宿场所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开展了监督监测采样,并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1070509)。报告显示:毛巾1细菌总数为3500CFU/25cm2和1600CFU/25cm2,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标准》(GB37488-2019)中棉织品细菌总数≤200CFU/25cm2的要求;漱口杯1细菌总数为460CFU/cm2,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标准》(GB37488-2019)中杯具细菌总数≤5CFU/cm2的要求。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1070509)送达了你单位。2021年7月27日,你单位副总经理丰华红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宁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周宇权的健康证明复印件,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丰华红确认了你单位2021年7月9日存在以下行为:1.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周宇权从事前台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和漱口杯进行保洁。并表示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已安排周宇权开展健康体检,并已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已委托监测机构对你单位住宿场所内顾客用品用具开展卫生检测。2021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了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住宿场所内顾客用品用具毛巾和漱口杯开展卫生检测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H21080251),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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