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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32****8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10民初1670号
    案号 (2019)粤0310执2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请求强制执行全部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7559354.2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559354.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8日,尚欠利息1234694.53元); 2. 请求强制执行全部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2010元。 3.请求强制执行全部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8日,所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金额共计6620.57元) 4.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合计880267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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