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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32****8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3民初2080号
    案号 (2019)粤1303执2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货款43083.8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3083.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8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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