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市监管罚字〔2020〕015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8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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