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洪经市监知保处〔202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并予以公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违法所得49956.48元,上缴国库;2、罚款2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8 |
| 决定机关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孔庆斌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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