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732****42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民终5823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4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573,377.7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20年3月的租金653,666.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止,为44,776.17元;以2020年4月至同年6月的租金1,634,166.6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1,939,211.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689号房屋;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按21,788.88元/日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六、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620,000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电费400,931.66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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