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市监处字〔2018〕2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处以广告费用3倍计693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3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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