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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18〕2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处以广告费用3倍计693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3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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