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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乐)市监(产)罚决〔2017〕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 2.罚款7000元人民币; 以上两款合计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1
    决定机关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荣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