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乐)市监(产)罚决〔2017〕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 2.罚款7200元人民币; 以上两款合计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8 |
决定机关 |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丁荣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