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6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0350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恢1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5-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蒋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290万元及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蒋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1200元。 三、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宏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吴进洪、周顺仙、周定芳对蒋奇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锦宏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吴进洪、周顺仙、周定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五、驳回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0元减半收取1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5元,由被告蒋奇、诺伏公司、锦宏公司、吴进洪、周顺仙、周定芳负担。该款已由联丰公司预交,蒋奇、诺伏公司、锦宏公司、吴进洪、周顺仙、周定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联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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