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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16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民初299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4360.36元及截止至2016年7月19日的复利396.71元、逾期罚息21593.66元(以上合计516350.73元)、并支付罚息(以494360.36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再上浮30%计算); 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47320元、复利15342.1元、罚息790244元(以上合计20352906.1元)、并支付复利(以4732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再上浮30%计算)、以及罚息(以19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再上浮30%计算); 三、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佳钜国际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对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146元,由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佳钜国际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负担。(该款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预交,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佳钜国际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佳钜国际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丁山新奇家电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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