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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16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1315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2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99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62元)、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罚息(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三、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42850元。 四、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对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227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江苏锦宏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对无锡市奇峰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1505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7元减半收取621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189元,由诺伏公司、蒋奇、周定芳负担(金泰公司对其中的44642元、锦宏公司对其中的22547元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垫付,由诺伏公司、金泰公司、锦宏公司、蒋奇、周定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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