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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16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5667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2860541.89元、期内利息(以本金1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按年利率4.35%计算,此后以12860541.8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12860541.8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 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6301元。 三、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对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35元减半收取55368、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68元,由诺伏公司、金泰公司、蒋奇、周定芳负担(建设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诺伏公司、金泰公司、蒋奇、周定芳向其直接支付,诺伏公司、金泰公司、蒋奇、周定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建设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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