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6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7241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53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诺伏公司结欠工商银行借款本金303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为231331.81元;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础利率加0.2675%再上浮50%计算),该款诺伏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前还清。 二、工商银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4万元,诺伏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前支付给工商银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67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67元由诺伏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工商银行垫付,诺伏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前支付给工商银行。 四、全能公司对诺伏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对诺伏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诺伏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工商银行有权就所有尚欠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全能公司对诺伏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对诺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工商银行有权就诺伏公司提供的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000107334、B0016150、B0016151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8)第100514号的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805.53万元、342.38万元、341.57万元、2012.5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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