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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
    法定代表人 张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11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江商初字第00123号
    案号 (2011)杭江执民字第00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4-13
    发布日期 2014-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新民、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归还给原告赵殊珠借款本金人民币143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7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5920元,合计人民币1693120元,于2011年4月6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张新民、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未按期全额履行,则另应支付原告赵殊珠自2011年4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 三、被告张新民、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赔偿原告赵殊珠诉讼损失人民币15019元,于2011年4月6日前付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19元,由原告赵殊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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