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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
    法定代表人 张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11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江商初字第00122号
    案号 (2011)杭江执民字第00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4-13
    发布日期 2014-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新民归还给原告陈仲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2500元,于2011年4月6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张新民未按期全额履行,则另应支付原告陈仲安自2011年4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5%计算)。 三、被告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新民、歙县新生废旧金属处置厂赔偿原告陈仲安诉讼损失人民币4042元,于2011年4月6日前付清。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48元,合计人民币4042元,由原告陈仲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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