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19〕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经研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962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23895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叶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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