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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19〕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经研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962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23895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叶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