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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上处字〔2018〕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柒元五毛五分,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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