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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1236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5240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红玉、陈军民、陈丹、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泽群电器厂、庆丰鞋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句容鼎勤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7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利息53338.18元,此款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21万元及利息53338.18元,此后每季度末的20日前归还本金2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2019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在最后一期还款中结算时予以给付,此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3226元,减半收取11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13元,由被告杨红玉、陈军民、陈丹、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泽群电器厂、庆丰鞋业(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句容鼎勤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九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此款给付原告);三、上述款项九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或保证人未履行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债4权扣除被告已给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原、被告双方今后就本次纠纷无涉。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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