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510****92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91民初145号 |
案号 | (2020)冀0691执3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保定高新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借期利息15600元以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本金800000元从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8年4月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潘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定高新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3280元; 三、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潘福顺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计9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0元,由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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