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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10****92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7民初469号
    案号 (2020)冀0637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2月05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4月06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4月08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6月07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1,0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6月08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6月10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7月05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7月07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7月08日起至给付时止);被告巨微公司偿还原告陈亚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07月11日起至给付时止)。 二、被告潘福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2,7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巨微公司和潘福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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