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中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32****1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3814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1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东中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岸支付租金1371392.5元及滞纳金(其中121805元租金从2018年8月1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8年9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1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2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3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4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5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6月1日起,121805元租金从2019年7月1日起, 31537.5元租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均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8.44元,由原告林岸负担7697.46元、被告广东中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90.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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