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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809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成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成华执字第00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13
    发布日期 2015-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但捷交付车位,并提供该车位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二、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与原告但捷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该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驳回原告但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但捷垫付,被告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与原告但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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