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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新锦江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809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锦江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锦江执字第00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2
    发布日期 2015-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市新锦江区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昌强、杨家惠返还代收的办理分户产权费用725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市新锦江区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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