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93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11民初2188号 |
案号 | (2020)湘0211执5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尔英偿还借款本金42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彭尔英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彭尔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84元,原告彭尔英负担2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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