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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33****65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5573号
    案号 (2022)苏0191执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派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及保证金共计12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由被告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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