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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411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6732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7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卓远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欠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50000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500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电电气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卓远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中电金屋顶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电电气江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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