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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0****9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民初415号
    案号 (2022)津01执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G201816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LX-TJHT(2)-2018-012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移交给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118410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项款11156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五、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在上述结算款11841016元和增项款1115663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33元,保全费5000元(已缴纳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共计161333元,由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33元,由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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