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秋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38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2092号 |
案号 | (2017)苏0105执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6216301.23元、延迟利息1005.18元及罚息4232.32元(延迟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4月6日); 2、如被告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8000000元范围内,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华艺海滨花园二楼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碧辉、周博康对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90元,由被告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西省鹰潭市融都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被告福建融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碧辉、周博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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