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1117****04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1670号 |
案号 | (2021)豫0721执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774823.48元(2018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的情况下有权对位于工业园区新长北线与经十路交叉口东南角康华公司院内(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110038)、康华公司名下的位于工业园区新长北线与经十路交叉口东南角康华公司院内(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110039)与康华公司名下的位于工业园区新长北线与经十路交叉口东南角康华公司院内(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110040)的房产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薛光华、马合新、薛鸣、刘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江雪、苏敏分别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责任公司、薛光华、马合新、薛鸣、江雪、刘勇、苏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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