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1117****04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1672号 |
案号 | (2021)豫0721执7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和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379032.65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薛光华、马合新、薛鸣、刘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薛鸣、江雪、刘勇、苏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对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乡市新长北线南侧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用(2007)第1464号)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为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薛光华、马合新、薛鸣、江雪、刘勇、苏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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