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房摆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007****31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4018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57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中心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郝松娜与被告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郝松娜房款218900元及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2189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房摆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郝松娜房款120000元及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四、被告邯郸市达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郝松娜服务费50000元及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五、被告邯郸市达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摆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郝松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1.5元,由被告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91元,由被告天津房摆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邯郸市达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0.5元并承担另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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