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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大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31****11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8750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2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大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杜正亮(劳务费)工程款1327154元及利息(以1327154 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 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杜正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334元,由被告 上海大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原告杜正亮负担33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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