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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42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9月28日和11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饰品、五金电镀业务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设电泳等工序及电泳缸4个(水性油漆)、过水桶(纯水)2个、洗水槽(纯水)2个、超滤机(纯水)2个、过滤机(纯水)4个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8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柒仟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贰佰壹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