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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峰市监罚决字【2017】第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44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6
    决定机关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申文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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