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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字〔2021〕00079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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