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1-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1309:25:00,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温州市杨府山涂村学院东路与会展路交叉口东侧,未经审批,擅自将废弃木箱、木板等物品堆放在道路上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