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市监处字〔2019〕19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对其所承接维保业务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已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本局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3、没收违法所得617.5元,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合计50617.5元,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6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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