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鄯善县鑫益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42175****987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81民初3845号 |
| 案号 | (2021)冀02执93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汤国辉、鄯善县鑫益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宁小军借款本金725万元及利息,利息(其中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本金60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本金30万元的利息2017年7月1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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